XM官网:新规征求意见!125只LOF或终止上市,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运作
2026-08-07 23:27:06日前,沪深交易所就完善LOF(上市型开放式基金)相关安排公开征求意见,拟分类明确部分LOF终止上市的情形和程序。
部分LOF存在高溢价风险和流动性不足等问题
LOF兼具场外申赎、场内交易双重属性,自2004年落地以来,丰富了公募产品谱系,拓宽了大众投资理财路径。
随着交易所基金市场的创新发展,LOF机制短板逐渐显现,部分LOF二级市场溢价风险较大,如商品期货LOF、QDII LOF因期货交易所持仓开仓限制、QDII外汇额度不足等客观因素制约,可能暂停或限制申购上限,容易引发场内高溢价;部分小规模LOF因流动性不足,也存在短期高溢价炒作风险。
市场分析指出,高溢价代表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以高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价格买入,如后续溢价回落,投资者可能面临损失。
强化全流程风险提示
记者梳理发现,本次规则修订针对LOF产品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,在《基金法》授权下对《基金上市规则》终止上市相关情形进行补充,发布通知明确LOF终止上市具体情形、终止上市流程、风险提示要求、机构主体责任等,从机制上解决部分LOF高溢价炒作。
新规聚焦解决商品期货LOF、QDII LOF、小规模LOF等重点问题,适当参考股票交易类强制退市经验,明确商品期货LOF、QDII LOF及连续60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均低于1000万元的小规模LOF应当终止上市。
在LOF主动退市流程既有实践基础上,结合不同LOF特点增设过渡期安排。针对商品期货LOF、QDII LOF,设置长达一年以上的过渡期,规定最晚于2027年12月31日前终止上市。针对小规模LOF,不设置过渡期,自规则施行日起算期限,连续60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均低于1000万元的应当终止上市。
坚持投资者利益保护,加大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,压实管理人和证券公司责任。对于商品期货LOF、QDII LOF,自施行日起场内简称前即冠以“*”标识,方便投资者快速识别。对于小规模LOF,触及连续40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低于1000万元,基金管理人需自次一交易日起逐日披露风险提示至相关情形消除,充分提示LOF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。明确管理人在LOF终止上市各关键节点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安排,要求其提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场内份额进行赎回、卖出或跨系统转至场外。要求券商多渠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工作,引导客户合法合规、理性审慎参与交易。
推动行业行稳致远
据测算,此次新规落地后,沪深交易所预计可能涉及退市的LOF约125只,场内规模合计约260亿元,其中小规模LOF约91只,场内规模约3亿元,整体来看,可能退市的LOF数量、规模并不大。
需说明的是,LOF终止上市不代表基金清盘,不影响基金正常的投资运作,不影响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赎;场内持有人可在过渡期转托管至场外持有,也可通过场内赎回或卖出,退市后,持有人同样可以通过场内或场外代销渠道正常赎回基金;且退市不涉及基金净卖出股票等标的资产,对基础市场实质影响有限。
针对尚存一年多缓冲期的商品期货LOF、QDII LOF,业内建议基金管理人择机平稳退市,避开高溢价区间实施退出安排。另外,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终止上市相关的提示公告,了解终止上市风险及具体安排,及时进行基金份额的卖出、赎回或转托管等;审慎理性作出投资安排,切勿因看到“*”标识或退市提示公告而参与炒作,若高溢价买入后,一旦退市,只能以净值赎回,可能造成重大损失。
从长远来看,推动商品期货LOF、QDII LOF、小规模LOF等终止上市,有助于解决部分LOF高溢价炒作风险,遏制非理性炒作,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,避免溢价买入遭受损失,有助于完善场内基金监管机制,优化市场资源配置,促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。